一、基本要求
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二、安全教育
1、应制定安全教育年度计划。
2、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前应接受安全教育。
3、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半年应至少接受1次岗位安全、职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率不低于80%。
4、相关第三方、志愿者和从事维修、保养、装修等短期工作人员应接受养老机构用电、禁烟、火种使用、门禁使用尖锐物品管理安全教育。
三、安全风险评估
1、老年人人住养老机构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2、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
3、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4、评估结果应告知相关第三方。
5、应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