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二、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
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